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實施《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GB/T 50500-2024)和《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標準》(GB/T 50854-2024)等國家標準,規范我市施工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工程計量計價規則和方法,持續深化工程造價市場化改革,推動工程造價管理高質量發展,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制定了《關于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及配套工程量計算標準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5年8月20日
關于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及配套工程量計算標準的實施意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含裝飾裝修工程、房屋修繕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GB/T 50500-2024,以下簡稱《計價標準》)和《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標準》(GB/T 50854-2024)等配套工程量計算標準(以下簡稱《計量標準》)計量計價的,應按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執行;選擇其他清單形式計量計價的,可參照執行。
二、招標工程量清單應依據擬定的招標文件(含圖紙和規范)、《計價標準》、《計量標準》和國家及北京市相關規定等合理編制,并結合招標工程實際和下列編制要求補充完善,應列盡列。
(一)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的編制要求,具體如下:
1.招標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下同)應根據《關于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用單獨列項計價的通知》(京建法〔2017〕27號,以下簡稱“27號文”)的規定,并結合《計量標準》中土石方工程、地基處理與邊坡支護工程等和措施項目的劃分列項要求、工程量計算規則等,按需分專業工程單獨列項編制棄土(石)方、渣土的“余方棄置”和(或)“泥漿外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以及施工垃圾場外運輸和消納的措施項目清單,并明確相應清單的工作內容;棄土(石)方、渣土的相應清單工程量應依據專家論證通過的棄土(石)運輸處置方案、地質勘察報告、合同圖紙、計算規則等計算,并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確定。
2.基坑與邊坡支護工程的清單項目,招標人提供施工圖紙的,應列入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未提供施工圖紙的,可列入措施項目清單。
3.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工程的清單項目,招標人應按《計量標準》的劃分列項要求,并結合招標工程特點和市場計量計價習慣等,進行合理細分、擴展列項編制。
4.《計量標準》中的系統調試清單項目,均應列入措施項目清單,以“項”為計量單位編制。
(二)措施項目清單的編制要求,具體如下:
1.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和臨時設施等四項措施項目清單,統稱為安全生產標準化措施項目清單,招標人應結合《關于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號,以下簡稱“9號文”)的相關規定編制,其中:
工作內容應依據9號文和《關于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圖集〉的通知》(京建發〔2019〕13號)、《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生活區設置和管理導則〉、〈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圖集〉(生活區設置和管理分冊)的通知》(京建發〔2020〕289號)、《關于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圍擋標準化管理圖集>的通知》(京建發〔2022〕91號)和(或)《關于印發<北京市老舊小區改造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圖集(2022版)>的通知》(京建發〔2022〕188號)及相關文件的要求等分別確定,并應包括安全防護架及防護網等措施。
《計量標準》中“安全生產”措施項目清單對應9號文的“安全施工”措施項目清單,“安全生產標準化”措施項目清單對應9號文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
2.施工降水工程項目清單應參照本條第(一)項第2目的規定編制。
3.招標人應補充編制現場管理費、基坑氣膜施工(如需)的措施項目清單,以“項”為計量單位,工作內容可參考《北京工程造價信息》中的“費用指標”并結合招標文件要求,合理確定。
4.招標人應補充編制工程水電費措施項目清單,具體編制要求:承包人承擔水、電市場價格波動全部風險的,相應清單項目應列入措施項目清單,以“項”為計量單位;發包人承擔水、電市場價格波動有限(約定范圍外)風險的,相應清單項目可列入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并結合基準期的《北京工程造價信息》中“費用指標”(以下簡稱“基準期費用指標”)列項編制,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宜按發包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列項編制、軌道交通工程可按專業工程列項編制;工作內容應按招標文件要求并參考基準期費用指標,合理確定。
招標人應結合《計價標準》中單價計價、總價計價的清單價格調整規定,明確約定相應工程水電費清單價格的調整方法。
5.招標人應根據《關于執行2018年〈北京市建設工程工期定額〉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工期定額〉的通知》(京建法〔2019〕4號,以下簡稱“4號文”)的規定,合理確定招標人要求工期;存在壓縮定額工期的,應編制趕工措施增加費的措施項目清單,以“項”為計量單位,工作內容中應明確定額工期、招標工期的日歷天數等,宜以發包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列項編制。
(三)其他項目清單的編制要求,具體如下:
1.招標人應結合本市相關規定,明確專業工程暫估價清單項目所包括的專用措施項目,不應包括屬于總承包服務范圍內的共用措施項目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內容,避免重復計價。
2.招標人應按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暫估價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等分別列項編制總承包服務費項目清單,并參照基準期費用指標明確相應清單項目的服務內容、計算基數以及價款結算方式等。
(四)規費不再單獨列項計價,企業總部管理人員、現場管理及服務人員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費用相應分別包含在企業管理費、現場管理費中,生產工人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納入人工工日單價中。
原規費中的農民工工傷保險費仍需按本市相關文件規定計算,并在工程總價中單獨列明。
三、最高投標限價依據地方標準《建設工程施工消耗量標準》(DB11/T 2382)或《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以下統稱《消耗量標準》)、《北京工程造價信息》等編制的,應按以下規定并結合招標文件以及工程特點、合理施工工期及常規施工工藝等條件要求合理確定,價格不應上調或下浮。
(一)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的綜合單價確定要求,具體如下:
1.人工、材料、施工機具等施工生產要素(以下簡稱“施工生產要素”)的數量,《消耗量標準》適用的,應依據《消耗量標準》確定;不適用的或缺少應用“四新”技術的項目等,可由招標人依據《消耗量標準》的施工消耗量的測定規則和消耗數量的計算規則等,參考類似項目,自主測定,并對其測算結果的合理性負責。
2.施工生產要素的價格,應按基準期的《北京工程造價信息》中“工程造價信息價”(以下簡稱“基準期信息價”)確定,其中人工單價不得低于相應基準期信息價的下限;未發布信息價的,招標人應通過市場詢價方式,合理確定其單價,其中施工機具的臺班單價應按包括燃料、司機及其他操作人員(如需)等費用的市場租賃價格確定。
3.企業管理費、利潤應由招標人自主測算并參考基準期費用指標合理確定,不得低于相應費用指標的中間值。
4.棄土(石)方、渣土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應按27號文的規定,合理確定。
(二)措施項目清單的價格應按市場化計價方式,自主測算確定,具體要求如下:
1.施工垃圾場外運輸和消納費、安全生產標準化措施費、趕工措施增加費等清單項目應分別按27號文、9號文、4號文等文件的規定,并參考常規的施工工藝和本實施意見的費用標準(附件)等測算確定,其中:安全生產標準化措施費和趕工措施增加費應分別不低于相應的低限費用標準,不得作為讓利因素。
2.腳手架費、垂直運輸費、現場管理費、工程水電費、基坑氣膜施工費、系統調試費等清單項目價格,應按招標文件要求并參考基準期費用指標測算確定,不得低于相應費用指標的中間值。
3.未發布相應費用指標或費用指標不適用的措施項目清單價格,應由招標人按照市場化計價方法,測算確定。
(三)其他項目清單的價格確定要求,具體如下:
1.專業工程暫估價項目清單的價格應按包括專用的措施項目費用和增值稅,進行確定。
2.總承包服務費項目清單的價格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并參考基準期費用指標測算確定,不得低于相應費用指標的中間值。
(四)招標人應結合招標文件要求、市場價格波動行情趨勢等因素和《計價標準》的相關規定,在清單項目的價格中,合理考慮由承包人承擔風險范圍內的風險費用。招標文件中對風險范圍和幅度未明確要求的,可參考《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場價格風險防范與控制的指導意見》(京建發〔2021〕270號)的相應規定確定。
(五)增值稅應符合國家政策文件的規定,并按與招標人要求的計稅方式相一致的稅率或征收率確定。
(六)其他費用的確定說明,具體如下:
1.污水處理費已按相關部門的規定在水費中綜合考慮,不得重復計取。
2.工程質量檢測費按相關規定,應在工程概預算的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中單獨列支,建筑安裝工程費中不得重復計價。
3.《消耗量標準》中消耗數量計算規則與清單項目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存在差異的,應以清單項目的計算規則為準并在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中考慮工程量的差異。
4.《計量標準》中清單項目的主要工作內容與《消耗量標準》和基準期費用指標相應項目存在差異的,宜以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為基礎并參考《消耗量標準》和相應費用指標等補充完善,在“最高投標限價編制(審核)說明”中具體說明。
5.《消耗量標準》中列明的材料由發包人提供時,費用指標的中間值采用費率方式計算確定且計費基數含材料費的,應按包括上述發包人提供材料的價款確定。
四、最高投標限價選擇依據工程價格信息及造價資訊、工程造價數據及指數等編制的,應按《計價標準》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安全生產標準化措施費、趕工措施增加費等費用的確定應符合本實施意見的相關規定。
五、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公布最高投標限價及其編制方式、安全生產標準化措施費的含增值稅合計金額,并在最高投標限價的編制說明中明確其編制依據。
六、最高投標限價需經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復查的,復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偏差較大時,招標人應做出說明和(或)對其不合理內容進行修訂。
七、投標報價應由投標人結合招標文件(含圖紙和規范)等,自主確定,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并選擇下列編制方式之一確定:
(一)選擇依據企業定額、造價數據和價格資訊等報價的,應結合有關造價管理規定,合理確定。
(二)選擇依據《消耗量標準》的編制要求,具體如下:
1.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的綜合單價中施工生產要素的數量,《消耗量標準》有適用項目的,應依據《消耗量標準》確定;《消耗量標準》無適用項目的,應依據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其措施方案等,自主測算確定,并符合相關文件的規定;施工生產要素的市場價格,由企業自主詢價,參考基準期信息價合理確定;綜合單價中的企業管理費、利潤,由企業依據有關費用組成內容自主測算,參考相應的費用指標合理確定;
2.投標人應按《計價標準》、招標文件的要求,按需補充編制投標措施項目清單,并結合合同價格的影響因素、自身的施工方案及投標工期等,對措施項目清單進行自主報價,其中施工垃圾場外運輸和消納費、安全生產標準化措施費、趕工措施增加費等措施清單價格應分別符合27號文、9號文、4號文等文件規定的要求;
3.其他項目清單價格、增值稅和風險費等可參照本實施意見第三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執行。
八、施工合同應載明發包人要求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目標等級,且不得低于達標(合格)標準;載明安全生產標準化措施費的簽約合同價金額,并按9號文的預付節點和比例等明確約定費用的預付方式。
安全生產標準化措施費應專款專用,并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
九、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計量、合同價款調整、工程結算與支付等方面內容,并按合同約定辦理工程施工過程結算和(或)竣工結算,及時支付工程價款。
十、本實施意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2025年9月1日起發出招標文件(以招標方式發包)的工程,應按本實施意見執行;直接簽訂施工合同(以非招標方式發包)的工程,可參照執行。《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相關計算規范的實施意見》(京建發〔2014〕172號)同時廢止,2025年9月1日前發出招標文件或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規定執行。
附件: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計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措施費等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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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
鏈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印發《關于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及配套工程量計算標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